债务人突然离世,未清偿债务是否随之“消失”?近日,法院一则判决给出了答案:债务人遗产继承人需在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2016年至2017年,老王因家庭承包土地经营,多次向老李采购化肥并拖欠货款。老王去世后,老李为追回欠款,将其妻子、儿子等法定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在继承老王门面房产的范围内,清偿1.8万余元货款并承担诉讼费。
庭审中,法院对老李提交的4份欠条逐一审查。其中两份因无老王本人签名,无法证明是双方结算凭证,欠缺法定要件,未被采信;另外两份有老王签名,结合催款视频及继承人陈述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被认定有效,核算欠款金额为1.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老王的遗产为案涉门面房二分之一产权份额,法定继承人未明确放弃继承,应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且案涉债务未约定履行期限,老李持续主张权利,债权未超诉讼时效。最终判决各继承人在继承门面房相应价值范围内,向老李支付1.2万余元,驳回老李超出该金额的诉求。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且已履行。
法官说法
规范写欠条,筑牢债权保护基础。本案中4份欠条仅两份被采信,关键在于是否有债务人亲笔签名及完整内容。规范欠条需明确借款人、出借人、欠款金额、还款期限(如有)等核心要素,且由债务人签名捺印。缺失签名的字据真实性难核实,诉讼中易不被采信。
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诉讼时效。本案债权未超时效,因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且老李有持续催款证据。根据民法典,未约定还款时间的债务,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或债务人明确不履行时起算。债权人需通过书面催收、录音录像等保留主张权利证据,否则超3年诉讼时效,将面临胜诉权丧失风险。
继承人偿债,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本案严格适用“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需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超过遗产价值部分无需以个人财产偿还。如本案中,继承人仅在门面房继承份额价值内担责,既保护债权人权益,又避免父辈债务无条件转嫁给子女,平衡了债权与继承权保护。
通讯员 刘洋卓 杨霞
编辑:辛灵飒 初审:陈丹丹 终审:王笑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