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为你“撑腰”,维权攻略速看 遇到商家跑路、退卡被拒、霸王条款……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07 09:19:00    

新疆网讯(全媒体记者刘青霞)办卡后商家跑路、充钱容易退卡难、合同暗藏霸王条款……这类消费陷阱相信不少人都遭遇过。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针对“卷款跑路”“退卡难”等维权难题,新规如何保障消费者权益?5月6日,“晚报融媒・帮您办”律师团成员、新疆中先律师事务所芦文雯律师就此进行解读。

恶意跑路面临三倍赔偿

新规首次将预付式消费领域的“恶意卷款跑路”行为纳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根据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未按约定提供服务且逃避退款的,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三”;情节严重者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某儿童游泳机构在收取近百名家长共计80万元预付款后突然闭店且负责人失联。依据新规,经营者不仅需退还全部预付款,还需承担最高达240万元(预付款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此前消费者常因经营者‘人去楼空’陷入维权困境。”芦文雯律师表示,新规通过大幅提高违法成本,有效约束商家规范经营行为。她特别提醒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中应形成证据保全意识,妥善保管交易过程中的各类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付款记录、电子合同、聊天记录及商品服务明细,必要时可通过公证固定电子证据,为后续维权提供完整证据链。

霸王条款无效化

针对预付式消费合同中常见的“本卡不退不换”“最终解释权归商家”等不公平条款,新规明确:商家若未以显著方式(如加粗、标红等)提示消费者注意限制性条款,则相关条款视为无效。

例如,王女士在某美发店充值5000元办理会员卡,合同内隐藏条款注明“卡内余额超过6个月未使用视为自动放弃”,但该条款仅以普通小字体排版,未作任何突出标注。半年后,王女士因工作调动未消费完卡内3000元余额,要求退款时遭拒,商家以“合同已明确规则”为由推诿。

芦文雯律师说,“消费者签订合同时,若发现限制自身权益的条款未突出显示,可当场提出异议并留存证据,后续维权可直接主张条款无效。”

四类情形可单方解除合同

新规明确消费者在以下四类情形下可单方解除合同:商家迁址致履约成本显著增加;经营者变更影响服务质量;长期无法预约服务;消费者因健康或经济原因无法继续消费。

刘先生在某健身房办理年卡后,商家将门店迁至5公里外的地方。刘先生以“通勤时间增加两倍”为由提出退卡,健身房却予以拒绝。

这种情况,刘先生可以申请退卡吗?“商家迁址是否构成‘履约成本显著增加’,需结合交通、时间等客观因素综合判断。消费者可通过导航记录、公共交通耗时证明等辅助举证。”芦文雯律师表示。

七日冷静期保障反悔权

借鉴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新规赋予预付式消费“七日冷静期”:消费者在付款后七日内未实际使用服务的,可无理由解除合同;但已享受体验服务(如试听课程)的情况除外。

例如,赵女士报名某培训机构1万元私教课程,签约次日因家庭变故申请退费,机构以“合同约定不得退费”为由拒绝。对于此类情况,赵女士应如何维权?

芦文雯律师介绍:“冷静期反悔权并非‘万能钥匙’。若消费者办卡前已通过免费体验明确服务内容,则需谨慎行使权利。”她进一步解释,若消费者在冷静期内未实际使用服务且未参与体验活动(如试听课程),可依据新规主张解除合同;反之,若已体验服务则可能丧失反悔权。

转卡自由化,破除垄断

针对转卡难问题,新规规定:消费者只需通知商家即可转让预付卡,商家不得设置手续费、审核程序等障碍。

比如周女士将剩余价值3000元的美容卡转让给同事,商家要求收取20%“过户费”。商家这样做,符合规定吗?

芦文雯律师表示:以往消费者转卡困难重重,商家规定会员卡不得转让或收取高额转卡手续费。现在,司法解释明确这些限制转卡的“霸王条款”无效,消费者转让预付卡只需通知商家,转让即有效。当然,转卡不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能以债权转让名义让多名消费者行使本应由一名消费者行使的权利,既保障消费者权益,也保护商家合法利益。

证据规则向消费者倾斜

针对消费者举证难问题,新规引入“证据妨碍规则”:若商家控制消费记录、合同等证据却拒不提交,法院可直接采纳消费者主张。

例如孙女士在某餐厅办理储值卡后,商家以“系统升级”为由拒绝提供消费明细。

合同、扫码记录等均属关键证据。芦文雯律师建议,消费者可通过手机截图、云存储等方式备份数据,避免举证被动。